第 31 次修法(115.0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1503802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5、23、24-2、29、31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一、格式二、格式二之一、格式四、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八之七;刪除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八之三、格式八之四、格式八之五、格式八之六;依第 31 條規定:除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第 4、12、15、23、24-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修正總說明(115.02.06 修正)》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九次修正,配合我國將於一百十七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規定,並參考外界建議財務報告申報採無紙化,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及六個格式、刪除四個格式,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 IFRS 18)規定,修正下列規定: (一)配合 IFRS 18 將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爰修正援引之準則名稱。(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分類至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發行人並應評估其是否具有特定之主要經營活動,以將收益及費損分類至適當之種類;又考量 IFRS 18 規定企業應採用性質別、功能別或兩者兼採之方式分類及列報營業費用,為給予我國企業亦得依其營業特性選擇採用分類及列報方式之彈性,以提供最有用之結構性彙總資訊,爰將現行「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之規定,修正為「原則」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另考量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收入及成本,爰修正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定義,並參考 IFRS 18 規定內容,刪除綜合損益表應列報「其他收入」、「財務成本」,新增列報「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等單行項目,並新增應列報之「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明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商譽。(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四)新增應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存貨沖減等性質別費用資訊,及明定應依 IFRS 18 規定揭露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五)配合前開修正內容、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流量表」配合 IFRS 18 之修正內容等,調整會計項目明細表名稱、格式及相關附表格式,並刪除營業費用相關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及格式八之三至格式八之七、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 二、為落實減碳永續目標,爰將現行以紙本方式申報及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修正為應以電子檔案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三、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發行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 當發行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相關規定辦理。
-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發行人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發行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 當發行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發行人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第 12 條
- 發行人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原則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攤銷、員工福利費用、減損損失及減損損失之迴轉、存貨沖減及存貨沖減之迴轉等。
-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發行人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 第一項認列於損益之收益及費損,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分類至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所得稅種類或停業單位種類。發行人並應評估是否具有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之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以將收益及費損分類至適當之種類。
-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入: (一)營業收入:係指主要經營活動產生之收入,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等。 (二)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企業於特定商品或勞務移轉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商品或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營業成本:本期內主要經營活動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因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成本等。 三、營業損益:包括分類為營業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四、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 五、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企業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六、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發行人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八、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二)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九、籌資前稅前損益:包括營業損益及分類為投資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十、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十一、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二、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三、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四、綜合損益總額。 十五、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六、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七、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 發行人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發行人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入: (一)營業收入: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等。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企業資產產生之利息、權利金及股利收入等。 (三)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企業於特定商品或勞務移轉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商品或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營業成本: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成本。 三、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企業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四、財務成本:包括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五、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六、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發行人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七、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二)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八、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二、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 15 條
-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五、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二、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二十三、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之綜合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揭露,包括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明細、合約餘額、履約義務、所作之重大判斷及判斷之改變,以及取得或履行客戶合約之成本中所認列之資產等。 二十四、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五、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六、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揭露,包括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如何溝通管理階層觀點之財務績效層面之描述、其計算方式及與綜合損益表之總計或小計項目間之調節等資訊。 二十七、部門財務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揭露,包括每一應報導部門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類型、收入、損益等資訊。 二十八、大陸投資資訊。 二十九、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三十、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一、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四、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三十五、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三十六、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發行人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五、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二、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二十三、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之綜合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揭露,包括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明細、合約餘額、履約義務、所作之重大判斷及判斷之改變,以及取得或履行客戶合約之成本中所認列之資產等。 二十四、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五、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六、部門財務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揭露,包括每一應報導部門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類型、收入、損益等資訊。 二十七、大陸投資資訊。 二十八、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二十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一、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三、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三十四、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三十五、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發行人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 23 條
- 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六之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 (四)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四) (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六) (六)應收票據明細表。(格式六之七) (七)應收帳款明細表。(格式六之八) (八)其他應收款明細表。(格式六之九) (九)存貨明細表。(格式六之十) (十)生物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一) (十一)預付款項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二) (十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三) (十三)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四) (十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五) (十五)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六) (十六)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八) (十七)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 (十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一) (十九)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二) (二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三) (二十一)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四) (二十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五) (二十三)使用權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六) (二十四)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七) (二十五)使用權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八) (二十六)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九) (二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 (二十八)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一) (二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二) (三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三) (三十一)生物資產-非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四) (三十二)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五) (三十三)短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七之一) (三十四)應付短期票券明細表。(格式七之二) (三十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三) (三十六)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四) (三十七)應付票據明細表。(格式七之六) (三十八)應付帳款明細表。(格式七之七) (三十九)其他應付款明細表。(格式七之八) (四十)負債準備-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九) (四十一)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 (四十二)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一) (四十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二) (四十四)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三) (四十五)應付公司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四) (四十六)長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五) (四十七)租賃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六) (四十八)負債準備-非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七) (四十九)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八) (五十)其他非流動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九)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營業收入明細表。(格式八之一) (二)營業成本明細表。(格式八之二) (三)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費用彙總表。(格式八之七)
-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 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六之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 (四)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四) (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六) (六)應收票據明細表。(格式六之七) (七)應收帳款明細表。(格式六之八) (八)其他應收款明細表。(格式六之九) (九)存貨明細表。(格式六之十) (十)生物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一) (十一)預付款項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二) (十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三) (十三)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四) (十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五) (十五)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六) (十六)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八) (十七)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 (十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一) (十九)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二) (二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三) (二十一)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四) (二十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五) (二十三)使用權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六) (二十四)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七) (二十五)使用權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八) (二十六)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九) (二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 (二十八)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一) (二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二) (三 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三) (三十一)生物資產-非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四) (三十二)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五) (三十三)短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七之一) (三十四)應付短期票券明細表。(格式七之二) (三十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三) (三十六)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四) (三十七)應付票據明細表。(格式七之六) (三十八)應付帳款明細表。(格式七之七) (三十九)其他應付款明細表。(格式七之八) (四 十)負債準備-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九) (四十一)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 (四十二)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一) (四十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二) (四十四)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三) (四十五)應付公司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四) (四十六)長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五) (四十七)租賃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六) (四十八)負債準備-非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七) (四十九)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八) (五 十)其他非流動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九)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營業收入明細表。(格式八之一) (二)營業成本明細表。(格式八之二) (三)推銷費用明細表。(格式八之三) (四)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八之四) (五)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明細表。(格式八之五) (六)財務成本明細表。(格式八之六) (七)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格式八之七)
-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第 24-2 條
- 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 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第 29 條
- 發行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發行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第 31 條
-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十條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二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十條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 31 次修法(115.02.06)
- 第 30 次修法(114.03.19)
- 第 29 次修法(112.12.28)
- 第 28 次修法(111.11.23)
- 第 27 次修法(109.10.20)
- 第 26 次修法(109.03.17)
- 第 25 次修法(108.04.23)
- 第 24 次修法(107.07.12)
- 第 23 次修法(106.06.27)
- 第 22 次修法(105.12.18)
- 第 21 次修法(103.08.12)
- 第 20 次修法(103.04.23)
- 第 19 次修法(102.12.29)
- 第 18 次修法(100.12.21)
- 第 17 次修法(100.07.06)
- 第 16 次修法(98.01.09)
- 第 15 次修法(96.03.08)
- 第 14 次修法(94.09.26)
- 第 13 次修法(94.03.28)
- 第 12 次修法(92.01.29)
- 第 11 次修法(91.10.02)
- 第 10 次修法(89.10.31)
- 第 9 次修法(88.03.30)
- 第 8 次修法(84.11.06)
- 第 7 次修法(80.05.06)
- 第 6 次修法(74.07.29)
- 第 5 次修法(73.06.29)
- 第 4 次修法(71.03.10)
- 第 3 次修法(58.03.27)
- 第 2 次修法(58.01.29)
- 第 1 次修法(57.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