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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25 次修法(115.07.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口字第 11520608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五)

立法總說明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115.07.08 修正)》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訂定,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為精進口腔疾病之急、重、難、罕症之醫療照護,發展智慧醫療、再生醫療與醫材臨床驗證,完善口腔醫學人才培育,進而提供全生命週期之口腔照護、連結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並配合新增醫療設施、設備及修正人員配置,另參照本標準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納入公共安全相關規範,爰修正本標準第七條附表(五)牙醫醫院設置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