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21 次修法(108.01.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816606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8.02.01 修正)》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最近一次發布修正係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有鑑於國外已有研究指出,護產人員照護病人數與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息息相關,惟本標準現行係依開放病床數配置護產人員,未能充分反映住院病人數所需投入照護人力,爰參照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有關急性一般病床數全日平均護病比之規定,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明確規範醫院護產人員與住院病人之照護比例,以維護病人安全與提升醫療品質;另考量醫院聘僱足夠之護產人員尚需時日,並兼顧護理團體期盼早日施行,爰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第十二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