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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23 次修法(109.1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91667325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9.12.01 修正)》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一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均未修正第七條及其附表。為因應牙醫醫院實務需求,提升病人就醫品質,完善牙醫服務體系之發展,爰全面修正牙醫醫院之設置標準,並參照本標準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修正第七條及其附表名稱為牙醫醫院設置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