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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17 次修法(105.08.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516655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附表(七)

立法總說明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修正總說明(105.09.01 修正)》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係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醫院申請設立及核准醫療機構開業之標準,始於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八十五年、八十七年、九十二年及九十五年幾次重要修正。為切合實際需要,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發布修正,大幅修正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以及醫事人力之相關規定,並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惟施行三年來,迭經醫界反應有不足之處,因應診所對於護理人員配置之實務需求,修正「護產人員」之設置標準。爰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