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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0 次修法(108.0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1022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01.30)》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推動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案件採網路申辦,以簡政便民,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明定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