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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7 次修法(105.06.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505081072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之附件 1、第 20 條條文之附件 2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附件一、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附件二修正總說明(105.06.29 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五次修正。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明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爰增訂本準則附件一及附件二之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