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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3 次修法(111.04.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67781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17~20、22~24、28~32、33、36 條條文及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1.04.29 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七日。為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以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留用連續工作達六年以上移工,或取得副學士以上之僑外生工作,得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考量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有轉換雇主之情事,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外國人定義,修正外國人辦理接續聘僱得採網路傳輸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第三類外國人接續聘僱順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獨資事業權利義務主體為商業之出資人申請接續聘僱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 七條) 五、修正雇主得附加比率接續聘僱外國人之類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六、修正雇主申請接續聘僱通報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修正雇主接續期滿轉換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八、修正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期滿轉換,新雇主申請聘僱之人數。(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九、修正雇主接續期滿轉換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十、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免辦理重新招募許可。(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一、修正製造業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十二、修正屠宰業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