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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2 次修法(114.07.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40511610A號令修正發布第 7、8、10、11、17、32~33-1 條條文及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29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4.07.30 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為配合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為降低對於重症失能被看護者申請聘僱外國人照顧權益之衝擊,因應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將影響外國人之工作權益,為使外國人能順利銜接就業機會,及配合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修正國家語言用語,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四條第三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具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八項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且得跨業承接外國人。(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新增因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於轉換之資訊系統自動延長轉換作業期間,以確保外國人基本工作權益並穩定勞動市場秩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新增款次,酌修相關條文款次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三條附表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 四、配合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修正國家語言用語。(修正第十三條附表一及第二十九條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