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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9 次修法(113.08.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30512911A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3、17、19、22~24、28、29、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26 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由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等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三條) 二、新增雇主聘僱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新增雇主聘僱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情形及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四、新增原雇主不繼續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之期滿轉換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新增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七、新增雇主接續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免辦理重新招募許可及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