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6 次修法(112.06.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8508A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7、3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6.15 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為提高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接續聘僱意願,及解決製造業缺工,並保障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外國人工作權益,規範製造業雇主申請提高比率接續聘僱外國人之程序,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製造業雇主申請提高百分之五比率接續聘僱外國人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配合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資格之增訂,修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七條) 三、因應製造業雇主提高百分之五比率接續聘僱不納入定期查核範圍,修正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