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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5 次修法(111.11.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2426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1.11.25 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為解決製造業缺工,顧及整體產業需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雇主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比率制,增設一級提高至百分之二十,爰配合修正本準則第十八條,雇主因承購承租原雇主機器設備、廠房及屠宰場而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之比率,增設一級提高至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