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9 次修法(106.07.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13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3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06.07.06 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全文。 為使雇主接續聘僱之外國人於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規範,爰擬具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雇主於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時,亦應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本準則修正案有施行準備期間之必要,爰指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