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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0 次修法(113.11.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30517101A號令修正發布第 4、6~8、11 條條文及第 13 條之附表一、第 29 條之附表三、第 32 條之附表四;刪除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修正總說明(113.11.18 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增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降低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權益受損風險,簡化轉換雇主登記程序;調整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僱用比率與重新招募查核比率一致,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程序,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自動於轉換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 二、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三條附表一) 三、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與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屬同一工作類別。(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 六、修正製造業雇主重新招募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