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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衛生署核准之醫藥用品有無可能含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函詢衛生署核准之醫藥用品有無可能含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2000858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64 頁主 旨:貴署函詢衛生署核准之醫藥用品有無可能含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桃檢清良字第 0929202179 號函辦理。
二、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國內禁止使用之第二級毒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登記之藥品,均不含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惟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登記之藥品中,部分含有 Deprenyl 或 Fa-mprofazone 成分,服用後可能於體內代謝成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但含該等成分之藥品,均需經醫師開立處方箋,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