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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 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土地被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亦應予以回復
貴機關(單位)辦理之公共工程若有鋼料供需問題,可洽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共同成立之供需平台予以協助,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除應事前考量其健康及安全,予以 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環境、作業危害,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 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健康保護措施外,並就其工作場所危害特 性,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規定,採取適當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本會邇來接獲多所學校與家長來電詢問有關學校為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投保問題,為杜疑義,茲就現行法規及實務作法予以說明,請惠予轉知所轄各級學校瞭解,請查照。
關於貴府所詢信用合作社選舉糾紛事件究應循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予以救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本會109年12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之說明,有關停止適用財政部64年4月9日台財錢字第13204號函一則,予以註銷,並回復適用財政部64年4月9日台財錢字第13204號函,請查照。
貴局為「臺南市永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PB分區)管線工程第六標」於永康區鹽北段417及423地號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用地償金遭遇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函請予以核定1案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態樣,詳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公會就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第 2 項情節輕微認定參考標準所提建議及相關附帶建議一案,本會對於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相關缺失情事,將視個案情節予以認定,請查照。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得命清除機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其載運之廢棄物,如期限內未清除處理,除依本法第49條處以行政罰鍰外,不論主管機關是否沒入清運機具,因該機具載運之廢棄物未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主管機關得依權責認定是否依本法第71條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其費用。爰本法第9條與第71條由貴局依個案實務現況及權責予以審認及應用。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內政部就「107 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建議事項涉及戶政業務部分予以說明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且至發生保險事故當日止已連 續加保滿 30 日,其各該連續加保月份之月投保薪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合併計算
各機關辦理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代表廠商繳納,不得予以限縮
所報制定「嘉義縣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一案,予以核定,請查照。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 第 2 項規定,其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故其因同一 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 領取之退休金抵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求 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減損,若雇主對於聘僱契約人員當年度服務未滿 1 年,而已達 6 個月者予以「另予考核」,倘就受僱者於服務年度內提供 勞務部分進行考核,而未特別針對育嬰留職停薪予以差別待遇,尚非不可
關於105年度住宅補貼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複審合格者,請貴府均予以補貼,至於租金補貼是否全數滿足,請貴府依說明三辦理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其於其他工 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為利得以形成連續假期返鄉參加 祭儀活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宜允於該例假或休 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予以補休
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第 15 點之 1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保險 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 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 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 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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