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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廢/停 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96年5月7日以環署土字第0960032001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
2筆土地設定之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且全筆設定地上權,於重測地籍調查時,擬申請合併為1宗之情形,有違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規定
土地法第219條第2項規定之「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放領之土地,因承領權塗銷後登記為國有,嗣後如辦理標售,有土地法第219條第4項或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釋土地法第219條第3項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聲請收回土地之意涵
西濱快速公路已徵收逾期未施工使用土地,部分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土地法第219條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認定,仍請依本部88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714290號函釋意旨辦理
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之登記及稅費相關事宜
有關土地法第219條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認定
徵收之土地符合土地法第219條收回之要件,該土地於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時縱已施工尚不影響其收回權之行使
政府依法徵收土地後,已依計畫開始使用,由其他機關依原核准徵收目的及用途繼續使用,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
已徵收並開闢完成之平面停車場,改建為立體停車場時,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商場多目標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之限制
關於78年12月29日修正前土地法第219條之收回權消滅時效法令適用事宜
關於奉准徵收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照土地法第219條規定按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之處理
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行使收回權,即負有返還原受領徵收價額之義務,如不予行使,自應認係人民權利之拋棄
都市計畫法第83條有排除78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
依土地法徵收之商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219條之拘束
行政法院68年判字第52號判例及行政院53年6月30日台(53)內4534號令對於土地法第219條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之認定與憲法第15條並不牴觸
徵收土地增加使用效能而無違原徵收目的用途者,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
釋土地法第2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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