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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原民會解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包括第1次招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而流標之情形
重申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
勞動部就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等,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移工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移工安置等事 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雇主有誤報外國人行蹤不明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國人如經查明無行蹤 不明之情事,即會撤銷廢止聘僱許可之行政處分,外國人即回復合法在臺 工作身分,其合法工作權益亦不受影響
核釋雇主疑似違法或其違規行為得依法限期改善,且未達廢止招募及聘僱 許可程度之情形,主管機關為保障外國人工作權益,外國人得以存證信函 單方終止聘僱關係,而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先行廢止該外國 人聘僱許可,再依同法第 59 條之規定,核准該外國人轉由其他雇主接續 聘僱之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 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若得受僱者同意,可調動受僱者,但應參照調 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辦理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如何辦理招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參加職業訓練時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 關係消滅者,其工作權尚存在,原居留許可亦合法有效,仍得依促進外籍 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1 點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生效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 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 54 條對年滿 65 歲得強制 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 65 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執行有關公共工程、研究計畫及 其他預算所需人力,應優先僱用本國勞工,以振興國內經濟,並落實就業 服務法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之立法意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8、54、57、67 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 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 安定
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且其工作權益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辦理,不宜逕洽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
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建請轉知行政院所屬各政府機關(構)學校之採購招標文件,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案
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時,可否適用相關法令予以懲處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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