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違 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第 5 項有關禁 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 保護之必要,亦為我國憲法第 156 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因 105.12.21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已增訂休息日相關規定,並於 105. 12.23 生效,旨揭函釋與修正規定牴觸,爰自同日停止適用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4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534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另旨揭令生效前,保險業亦應另以書面文件載明實質課稅原則警語內容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並登載於公司網站首頁專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廢/停 所詢有關第19條第1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100年6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100年1月抑或100年6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
所詢有關第 19 條第 1 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 100 年 6 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 100 年 1 月抑或 100 年 6 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函詢「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執行疑義案一、旨揭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隊員及實際辦理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其中清潔隊員並不限於正式編制人員,執行機關得視變賣所得款項之收入及實際運用情形,考量工作負擔比例,本權責核發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獎勵金
一、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其中之一為之,本署95年11月23日環署土字第0950092247號函業函復台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另95年12月5日環署土字第0950095006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同時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諒達)
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一使用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惟依本署於本(95)年7月4日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事業申報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一、依經濟部旨揭作業程序第1點及第5點規定:「經濟部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以下簡稱環保許可文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一、依旨揭辦法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時,應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1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一、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二條業已針對油氣回收設施訂有明確定義,其係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旨揭油槽壓力管理系統應非屬之
一、查旨揭辦法第6條規定:「既設加油站應於第3條規定之施行日期前、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6個月內,分別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15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使用 PP 、 PE 材質之容器,裝填製造蛋糕之原料「蛋黃液、蛋白液、全 蛋液」之容器商品,係屬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 0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17 公升以上者除外),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二 之四規定之「食品」範疇,爰此,旨揭容器商品其製造、輸入業者應依規 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廢/停 貴局所提目前業者合約備查之三種情形,茲分釋如下:(一)訂約日在清運起始日前一至二個月,而於清運起始日後始副知主管機關:此已違反旨揭辦法第18條第1項應「於訂定契約書次日起三十天內,檢具該契約書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