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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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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自115年9月15日生效公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 115.08.25
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關於交友服務聯合查核案衍生之室內裝修認定疑義1案,請查照。
發文 111.12.29
為督促產物保險公司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稽核單位將其落實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加強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請查照。
發文 109.10.21
為督促人壽保險公司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稽核單位將其落實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加強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請查照。
發文 109.10.21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銷售、保險業務員管理、簽 署人作業、收件通報及內部稽核等作業並落實消費者保護,請查照。
發文 106.03.28
重申金融服務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相關規定或措施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 105.11.07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銷售、承保、理賠等作業及 落實消費者保護,請查照。
發文 105.03.31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業經行政院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發布,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如附件),請轉知所 屬會員,倘有上開適用準則第 2 條各款所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 情事,應依規定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解除 權之適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查照。
發文 105.03.09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與第 11 款及第 18 條至第 19 條之 2,行政院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以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業經行政院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 105.03.02
行政院業核定「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與第 11 款及第 18 條至第 19 條之 2,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請轉知所屬各會(社)員機構配合辦理。
發文 105.02.16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授權發布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610 號令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 1 份,請查照。
發文 105.02.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之一對受指定法人補助作業要點
發文 105.01.18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修正涉及業者應遵循部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 104.10.12
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確實依規辦理金融商品銷售及落實消費者保護,請查照。
發文 104.08.04
有關本會於 103 年 8 月 1 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6566 號令,放寬證券商得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請 查照。
發文 103.08.21
放寬證券商得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
發文 103.08.01
有關 貴公司函詢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 101.08.14
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請轉知貴會會員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其相關子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等相關規定,如有尚未完成修訂之事項,亦應儘速完成修訂,並應落實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內控制度,且將其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重點。
發文 101.08.06
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修正申訴綜合評分值計算方式(含不計件標準)如附,請惠予配合辦理。請 查照。
發文 101.04.20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金融消費者為未成年人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 9 條及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下稱適合度辦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 1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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