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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關於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函為該校地界邊新設銜接貴市市區道路公共雨排水管渠之暗管設施,得否認定具公眾利益性質及免計道路使用費疑義1案,請查照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第2款「污水管渠」之定義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局辦理中、永和區瓦磘溝渠底淤泥固化工程計畫使用私有土地是否符合下水道法第14條之規定1案,復如說明
有關下水道機構埋設下水道管渠、用戶排水設備及其他設備,應辦理通知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土地法第12條與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3點所定之水道,不包括區域排水
有關函詢污水管渠埋設規定案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暴露石綿作業環境致罹患間皮細胞瘤,因該疾病早期 症狀不明顯,晚期預後狀況不佳,為保障渠等勞工職業病給付權益,經醫 師診斷為第三期以上者,得於診斷確定之日,審定其失能等級
函詢2個事業以共同排放管線沿灌溉渠道採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其放流口設置認定之釋示案。
函詢 2 個事業以共同排放管線沿灌溉渠道採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 其放流口設置認定之釋示案。
市地重劃區內公有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河道用地,請參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認定是否屬溝渠用地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有關私人土地上方有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經過,溝渠上方是否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固規定,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自不得由公 教或公營事業機關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惟渠等若擔任無涉公權力 行使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工作人員、短期促進就業人員等職務,即非屬同 條項之規範範圍,而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核釋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前如有為雇主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應給付其薪 資,如外籍勞工日後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經查獲者,雇主亦應返還應領 取之薪資,不得將其薪資扣留作為違約金,而外籍勞工一旦發生行蹤不明 之情事,如經查獲並有非法工作之事實者,除依規定應科處罰鍰外,並管 制渠等在 3–5 年間不得來臺從事相關之工作
有關私人土地上有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經過,溝渠上方是否可配置建築物及建築行為,是否需經農田水利會同意一案,復請 查照。
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
有關貴局對「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 者」空氣污染行為認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某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分場間廢水輸送渠道之使用疑義乙案
某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分場間廢水輸送渠道之使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關於承攬商僱用當地民眾以履行勞務採購契約,如該等民眾已投保農民保險,該承攬商是否仍應為渠等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農田水利會所管「灌溉渠道」是否為排水系統,宜由地方政府查明
各機關辦理採購,應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屬庇護工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不得排除渠等參與投標,以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
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
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 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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