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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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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財政部令: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用;凡經收錄於上開115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前臺灣省稅務局及前臺灣省稅務處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
財政部發文 115.09.10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用。
關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程序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認定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 115.09.0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六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七三七七號函,自即日停止用,請查照。
發文 115.08.3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4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502870號函自即日停止用,請查照。
發文 115.08.27
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計算釋例,請查照。
發文 115.08.2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4110號函自即日停止用,請查照。
發文 115.08.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用該法規定,自115年9月15日生效公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 115.08.25
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用該法規定;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農業部公告:訂定「三色堇、月橘及仙丹花為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自即日生效公告
農業部發文 115.08.05
訂定「三色堇、月橘及仙丹花為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有關申報表格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 115.08.04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有關申報時程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 115.08.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申報表格之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 115.08.04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申報時程之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 115.08.04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 115.08.04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足性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核釋同性婚姻關係之親屬用「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發文 115.07.23
一、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下同),得比照直系親屬,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定,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用)之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八二○○號函,自即日停止用,請查照。
發文 115.07.21
環境部令:訂定「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補助辦法」
環境部發文 115.07.14
訂定「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補助辦法」。
衛生福利部令:核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服義務役兵役「結訓者」之用範圍,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發文 115.07.08
一、核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服義務役兵役「結訓者」之用範圍,包含補充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一五三五二二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用,請查照。
發文 115.07.06
勞動部公告:修正「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自115年7月1日生效公告
勞動部發文 115.07.01
修正「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關於「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影響環境保護相關查註,因污水處理廠已非本部主管業務,爰停止用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年5月21日環署綜字第26287號函,並另行說明相關認定原則
發文 115.06.05
關於「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影響環境保護相關查 註,因污水處理廠已非本部主管業務,爰停止用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 85 年 5 月 21 日環署綜字第 26287 號函,並另行說明相關認 定原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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