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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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703513670 號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
- 法律字第 10703513550 號
法務部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律所為之公告效力及範圍認定,涉及行政罰法、地方制度法等規定之說明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73 號
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第 1 項)。依本法規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第 2 項)。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 3 項)」為國民年金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55 條所明定。其中所稱「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係指權利人就其尚未領取各種給付,對於主管機關得請求領取之權利,如主管機關已將該款項存入權利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除該金融機構帳戶屬同法第 55 條第 2 項所稱「專供存入給付之用」之專戶,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扣押外,權利人請領給付之權利已不存在,變成權利人對金融機構之金錢債權,性質上為對金融機構請求付款之權利(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抗字第 253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 37 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次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1 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2 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第 3 項)。」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定有明文。又老年年金給付因屬「社會保險給付」性質,其是否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而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應即由權責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內政部 101 年 4 月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45972 號函參照)。故分署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時,為保障義務人之基本生活,義務人之金錢債權於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範圍,固不得扣押,惟於維持其最低生活所必需以外尚有所餘,自無不許強制執行之理。 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就異議人之郵局存款執行,經函詢主管機關結果,異議人所領取之國民年金給付為老年年金給付,係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0 條發給,該項給付係屬社會保險給付,並依異議人指定存入於該郵局之帳戶,惟該郵局帳戶並非年金專戶,則行政執行分署自得扣押。再者,異議人現居臺中市,以 107 年度臺中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 1萬 3,813 元之 1.2 倍計算,異議人生活所必需數額為 1 萬 6,576 元。而依該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所示,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異議人之存款債權後,異議人存款結存金額為 2 萬 7,438 元,已逾異議人生活所必需數額 1 萬 6,576 元。是以,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異議人之存款債權,揆諸前揭規定、裁定及研討結論意旨,尚無不合。
- 廳民二字第 1070025190 號
有關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之「當地區」,係指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中心地區
- 法律字第 10703511710 號
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 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703513520 號
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二者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行為人如係一行為同時違反而應處罰鍰者,裁罰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裁處罰鍰適用之法規依據
- 廉防字第 10705009340 號
各機關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通知政風單位列席,務請配合列席依權貴協助提供意見;如另有公務無法派員,亦應於會議前先行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始得不派員出席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69 號
按「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按 101 年 1 月 1 日已改制為分署)於義務人逾前條第1 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定有明文。是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第三人依同法規定出具擔保書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如符合得對擔保人執行要件時,義務人所應繳納之案款,於擔保範圍內,擔保人均應負繳納之責任。查本件擔保書已記載因義務人(公司)營運困難,同意分 3 期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清償稅款,並載明義務人如逾期不履行或逃亡時,具擔保書人即異議人願負清償責任,並願逕受強制執行等語。準此,對於義務人應繳納之案款在 30 萬元範圍內,異議人均負擔保責任,此與異議人是否仍擔任義務人之代表人無涉,其擔保責任亦無從由其片面終止,且與民法保證契約之保證責任,二者之法律規定及性質均不相同,無從比附援引,是以,行政執行分署因義務人未依分期約定履行,予以廢止分期並限期義務人於文到 5 日內繳納,義務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執行分署遂依移送機關之申請逕對異議人之財產執行,並無不合。另司法院院字第 2599 號解釋係針對第三人與徵稅機關約定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應負之義務,其解釋內容與本件無涉,併予敘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9310 號
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停止
- 法律字第 107035130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15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權限移轉類型繁多,除同一行政主體內上下隸屬行政機關間權限委任、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權限委託,以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等情形外,尚可能包括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將其權限移轉中央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公法人將其權限移轉其他行政機關、公法人情形,故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移轉部落公法人辦理時,可參酌或類推適用該法第 15 條第 2、3 項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70351314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檢測有放射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與人民權益攸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 法律字第 10703513320 號
仲裁法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參照,所稱「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不包括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取得「比照」各相當等級教學資格之專業技術人員
- 法律字第 10703513360 號
行政罰法第 1、7、2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就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而受沒入處罰,除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外,仍應有該法之適用;又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
- 法律字第 10703513370 號
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65 條規定參照,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即生終止效果,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財產亦應歸屬於委託人,依規定自應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再行辦理轉賣他人登記
- 法制字第 10702520790 號
法規條文定有處罰規定者,建請釐清義務主體及處罰對象後予以定明,俾資明確,另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實現
- 法制字第 10702520750 號
法務部就「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12230 號
公司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登記「所營事業資料」包括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等,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地方政府與經濟部對於公司事業監管權責劃分如有管轄權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703512600 號
法務部就執行動物保護法第 32 條時,涉及刑法及民法緊急避難或無因管理規定,與行政罰法有關扣留、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2740 號
法務部就國人之非婚生子經大陸地區人民於外國認領後,擬從父姓申請我國護照案,就非婚生子女之從姓疑義涉及民法第 1059、1059-1 等規定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3150 號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一行為同時違反藥事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倘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因其裁處權罹於時效而不能進行裁處,仍有法定罰鍰額較低而裁處權時效尚未消滅規定可資適用者,仍得由該尚未罹於裁處權時效之法律主管機關依法另為裁處
- 法律字第 10703513170 號
如公司主要營運事業係藉由出租 WIFI 分享器提供無線網路服務,該公司所營業務應屬「電信事業」,於民眾有疑似網路訂單個資外洩事件時,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24692 號
釋示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規定,法官助理得否常態性協助開庭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0703509160 號
民法第 827、828 條規定參照,公同共有人如拋棄其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利,並申請塗銷登記,且該拋棄並無損害他人利益情事,於拋棄生效後,倘賸餘公同共有人尚有 2 人以上,各賸餘公同共有人權利仍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應不生是否終止公同關係或公同共有物權消滅問題
- 法律字第 107035092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9、20 條規定參照,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受出租人委託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事務,涉及承租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係出租人手足之延伸,視同出租人行為,從而,出租人若將已蒐集承租人個人資料交由受委託之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處理或利用,倘未逾越原先蒐集特定目的,此時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係屬協助出租人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身並非獨立個人資料蒐集主體;而出租人雖有交付外觀,但並非出租人對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出租人仍係基於管理租賃契約事務特定目的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無違反該法規定
- 法律字第 1070351320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 法律字第 10703513330 號
法務部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已黏貼 eTag 車輛過戶後之新車主聯絡電話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作為協助新車主開通啟用 eTag 帳戶之使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2830 號
巡防機關依職權執行案件偵辦及查緝時使用自用或租賃車輛執行勤務,倘在交通法規解釋上已屬警備車或其他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範疇,則可適用行政罰法第 11 條第 1 項予以不罰,如認非屬警備車或其他執行緊急任務車輛,是否另設特別規定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 法律字第 10703512280 號
公務機關將所收載醫療影像資料上之特種個人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應可認並未逾越原先蒐集之特定目的,而得依據原先蒐集時之同一合法事由為之,而去識別化後如可認非屬個人資料,則後續提供外界利用,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 法律字第 10703513160 號
法務部就「以 ETC 系統取締車輛超速」,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4180 號
民法第 851 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 條、第 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參照,倘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將直接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權利行使,立法政策上似宜徵得不動產役權人同意後為之,以衡平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及不動產役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