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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108 年度高等行政律座談會提案一

能否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16 條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

95 年度高等行政律座談會提案三

訴願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其中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該行政處分是否應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

各級行政院 94 年度行政律座談會提案 第 9 號

致損害其權利,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訴願機關本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3 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卻誤認A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進行實體審理,而以訴願無理由,作成駁回訴願之決定。A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法院 (即高等行政法院) 應如何審理?

各級行政院 94 年度行政律座談會提案 第 13 號

訴願機關認為原處分不當,惟依訴願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故訴願決定將訴願駁回,並於主文中列出原處分不當之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究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抑以訴願機關為被告?

臺中高等行政院 89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官聯席會議

依八十九年七月一起施行之訴願法,已無再訴願制度,故本件再訴願案應認係提起行政訴訟,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移至該管行政法院審理。 再訴願機關能否逕行將該再訴願案件移送本院?如該再訴願機關得逕行將該提起再訴願之案件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因原告所提起者為再訴願,其程式與提起行政訴訟有別,該管高等行政法院須否裁定再命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補正程式上之欠缺?又因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參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此時該期間是以再訴願機關收到為準或以移送至該管之行政法院為準?

臺中高等行政院 89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官聯席會議

依八十九年七月一起施行之訴願法,已無再訴願制度,故本件再訴願案應認係提起行政訴訟,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移至該管行政法院審理。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有無當事人能力?

(69)廳民一字第 0264 號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問法院此時對其異議應如何處理 ?

高等行政院 90 年度律座談會提案 第 1 號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上開法律適用錯誤之情事,但認為應適用訴願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訴願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故仍維持原處分。此項法律見解是否可採?

高等行政院 89 年度第 1 次律座談會提案 第 7 號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就原行政處分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又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兩者關係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