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事實上,應係A女不願意再與被告交往,亦不想還款,更不希望此事遭B男提告侵害配偶權,而對外塑造被害人形象,表示遭被告長期恐嚇脅迫無法分手,A女之指訴要非可採。
事實上,應係A女不願意再與被告交往,亦不想還款,更不希望此事遭B男提告侵害配偶權,而對外塑造被害人形象,表示遭被告長期恐嚇脅迫無法分手,A女之指訴要非可採。
惟查,A052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彼此感情已漸疏離或有爭執不睦情事,A012人發生親密行為,仍屬侵害A05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至於A05有無侵害○○○配偶權情事
行為,自難以上開證據認定被告存在侵害配偶權行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爭執,然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見本院卷第117頁),名下有普通重型機車1輛等兩造學經歷及財產狀況(見證物袋內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被告與訴外人之相處行為態樣、密切交往之程度、期間、侵害配偶權之情節等一切情狀
再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其選任辯護人為其主張稱:被告江竣文係因被告簡銘諄與告訴人間有侵害配偶權糾紛,故在被告簡銘諄之要求下才約告訴人到本案民宅,在此被告簡銘諄與告訴人爆發衝突過程中被告江竣文均無以強暴
再者,伊因搭甲○○之車輛回系爭房屋,適收到網購商品,為想儘快套量後決定退貨與否,當場交與甲○○試穿衣物,伊與甲○○間實際上並未發生侵害配偶權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邱俐荃(涉犯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不滿賈祐禎(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妻林晉柔對其與賈祐禎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
附表二:編號原告主張乙丙2人侵害配偶權行為1乙丙2人為國小同學,雙方亦知悉對方有婚姻關係,且曾與對方配偶外出遊玩。
且被告之配偶已對李○紘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另案)受理在案,李○紘於該案中亦辯稱自己與被告間並無侵害配偶
,經原告回以:「踏出出軌的第一步就已是不歸路,我已委託律師辦理侵害配偶權的追訴,妳和那個雜碎豬哥等著接候法院通知吧!」,被告鄭OO接著答覆:「OO:對不起!
⒉被告丙○○另抗辯曾有給付20萬元給原告,原告已拋棄因其等侵害配偶權所致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云云。
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然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惟配偶於婚後仍各自保有獨立他人社交往來之權利,然仍需其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憑空揣測,指控被告與陳O光有侵害配偶權,且原告未盡舉證之責:⒈蓋原告雖提出原證1之切結書,指稱「原告配偶陳O光與被告發生外遇關係,並有性行為」等情
棄」、「另案損害賠償請求一併處理」或應撤回本案等,既未記載,原裁定自不得逕推認本案侵害配偶權之法律關係已然處理。
,即達情節重大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準此,倘他人與配偶一方為破壞婚姻契約誠實義務之行為,自亦屬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又A01於另案侵害配偶權訴訟,業經判賠30萬元確定並已清償完畢,而民法第1056條第2項與第184條第1項雖為不同之請求權基礎,但法院在審理時仍應審酌另案已受賠償之情事
又A02於另案侵害配偶權訴訟,業經判賠30萬元確定並已清償完畢,而民法第1056條第2項與第184條第1項雖為不同之請求權基礎,但法院在審理時仍應審酌另案已受賠償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