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苗簡聲字第20號民事判決
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參
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參
且原告對被告及伊之配偶提起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亦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693、1561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嗣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
三、核被告蘇芳山所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二、所犯法條及罪名:(一)犯罪事實一部分: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胡洛郡幫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珈融選任辯護人高維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就被告本案所為,公訴意旨漏未論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雖有未洽,惟因基礎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以供答辯(見金訴緝卷第
反訴,主張反訴被告謝郁珍、謝旻勳、謝昀佑、朱俊謀、溫漢選、饒書衛、呂俊毅、劉泓佐涉嫌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背信、偽造有價證券、剝奪行動自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語,認定被告並無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名之犯罪故意;㈡聲請人對本案報廢車輛係被告所有、使用,僅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並非其所有之財物等事實,自始即承認無誤,如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鳳簡字第861號原告陳惠芬被告張英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4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被告前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現尚在緩刑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案與緩刑宣告之要件不符
⒊復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為之。
又車牌號碼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惟車牌依法本應公開懸掛,應屬非公務機關依法得蒐集的公開個人資料,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沙簡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峻玄上列被告因違返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款之以言語明示或暗示其等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要求他人履行債務、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既、未遂)、同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2款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犯私行拘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而被告固因於民國109年4月30日、110年2月2日無故擅自使用原告個人資料申請變更休閒農場經營計畫,經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