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28號民事判決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定有明文。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嗣於原審115年1月29日具狀提起追加之訴主張:⒈原起訴主張⒉部分相對人洩漏伊個人資料予0000000000並連結伊其他帳號一同貶損之行為,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林三元律師謝文哲律師被告蔡嘉芳選任辯護人趙若竹律師王子衡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二、核被告劉忠立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俊龍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等文字訊息,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取得及使用告訴人相片部分同時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同法第40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請注意:原告取得被告戶籍謄本等個人資料,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可能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民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書記官王嘉蓉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
被上訴人信賴張守中所提文書資料之合法外觀,同意依其申請辦理公共設施電費分攤,均合於規定,亦無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等語,資為抗
故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
聲請人之姓名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指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且系爭判決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16條、第21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幫助非法使用個人資料罪嫌云云。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A02」之個人資料,自當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