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六、本案依法不得宣告緩刑之說明:查被告前曾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4月2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13年5月
六、本案依法不得宣告緩刑之說明:查被告前曾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4月2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13年5月
六、本案依法不得宣告緩刑之說明:查被告前曾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4月2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13年5月
六、本案依法不得宣告緩刑之說明:查被告前曾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4月2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13年5月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
2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案件,於民國115年1月9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2陳力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現行法第41條將單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予以除罪化,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要件,立法目的應係認單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施以刑罰之必要,僅有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觀不法或可非難性程度重大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朝今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鄭淑元被告洪成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13號(由114年度訴字第1102號改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請原告自行向本院聲請閱卷後,依限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請注意:原告取得被告個人資料後,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5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A00被告B00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三、論罪科刑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雖於114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惟僅係配合同法第21條之修正而調整用語,與本案無涉,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
㈢被告雖主張管委會張貼賈象文通緝公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賈象文之隱私權,故其所為符合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要件。
項之散布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項之散布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既遂、未遂)、編號3至4、9係共同詐欺取財罪(既遂、未遂)、編號5至7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既遂、未遂),編號10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同居女友,陳孟芬則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前為黃寶珠之養女,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