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東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1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惠蓉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此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項、第2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自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3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8號原告林玟叡被告彭曼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楊林錞被告李孟筑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450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嗣原審認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9條之1之持非制式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嗣原審認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9條之1之持非制式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嗣原審認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9條之1之持非制式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超過2萬元部分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月7日③108年5月17日①3萬元②2萬元③1萬元①匯款②現金存款③匯款2王福逸①108年8月16日②109年8月27日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02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刑人吳長穎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告晟鋐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黃朝巖共同訴訟代理人黃仁傑律師被告劉戴璟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自字第1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1份存卷可參(見自字卷卷一第275頁),屬於依法應公開之資訊,自難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之個人資料。
籍設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100號(彰化戶政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