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簡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豐簡字第62號原告周瑩香被告莊豐家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豐簡字第62號原告周瑩香被告莊豐家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劉若涵明知陳虹君前甫因遭其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行為遭法院判刑,當知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所生影響,竟仍仿效陳虹君上開行為,於公開之臉書專頁,張貼陳虹君前揭另案刑事判決
2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A0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暨衡其前已有竊盜之前科素行,仍不知悔悟,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
是法院裁判書內容為政府應公開之資訊,且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公開於裁判書中,而裁判書公布於網路後,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任何人得自由取得其內容
邵霈宸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旻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選任辯護人陳恒寬律師阮宥橙律師被告張士桓選任辯護人孫正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均係東吳大學校友,並曾同時參加東吳大學學生會而結識,詎被告因曾與原告有嫌隙,竟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明知原告之姓名、生日
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上開規定並未另定罰則,故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翔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A0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參
確認原告陳忻蔓手機正常,且無失聯或危險情況,顯見警方啟動程序欠缺事實基礎,而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之事實調查義務、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比例與必要性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
原告另主張被告以手機傷害原告及以AirTag追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傷
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網址「https//gg86g.net/mobileapp_newYa/」、網站名稱「巨力」賭博網站之代理商權限,並透過王慧萍(所涉賭博、恐嚇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又被告對告訴人等所為上開傷害犯行,係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罪無科處刑罰規定,故被告上開犯行應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債務人錢枝楹再於115年3月2日異議,債權人陽信銀行未取得債務人書面授權,引用客戶資料,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銀行法等,債務人經營之餐廳目前為虧損狀態
被告以一張貼文章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