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5年度潮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被告雖抗辯林柏成仍為碧信汽車行之實際經營者,與被告呂憶婕間為借名登記關係,惟此係渠等為了脫免政府監管而為脫法行為之借名登記契約,自不能以此對抗不知情之原告。
被告雖抗辯林柏成仍為碧信汽車行之實際經營者,與被告呂憶婕間為借名登記關係,惟此係渠等為了脫免政府監管而為脫法行為之借名登記契約,自不能以此對抗不知情之原告。
二、上訴人則以:武成街房地並無被上訴人所稱之借名登記情事,伊因收回武成街房地乙事,於110年10月25日當晚與被上訴人在該處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乃A03持警棍要毆打伊,
108年間股東名簿登載陳俊英(含斯時陳福興借名登記於陳俊英名下之22萬股)、鄭素娟3人之持股依序為46萬股、2萬股、2萬股、2萬股,占峨美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52,陳俊英
前於110年12月間,林昱豪以借名登記方式協助少年林○○(00年00月生,所涉侵占罪嫌業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購入車牌號碼000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洪曉貞(所涉詐欺犯行另簽結)明知其為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辦理其與洪日富間返還借名登記物
二、被上訴人則以:A屋所坐落之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2地號土地)為謝張秋綢於62年間購買,基於稅務考量而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其上A屋則係謝張秋綢於65
然兩造亦不爭執李慎廣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劉秋幸名下,並代理劉秋幸,以劉秋幸名義簽訂系爭承擔契約,約定由劉秋幸為履行承擔人之事實(原審卷二第233頁、第258至259頁、卷三第314
乙、實體部分:壹、本訴部分: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原告前創立詮O工程行並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嗣兩造於113年10月31日簽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於系爭協議約定
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惟此屬債之請求權,尚非謂借名登記財產本身即屬原借名人之財產。
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是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當然是借名登記,當然是父親用他名義買的,是否有提到借名登記這四個字我不記得,但確實有這樣的意思表示。
聲請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其為系爭土地真正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其等情
證據及所提出資料,均與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及有無借名登記關係之認定顯然無涉,則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乙節,即非無據。
日由被繼承人庚○○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其名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72080),上開土地所有權人雖登記為原告丙○○,然實則為部分借名登記
查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黃源昌之配偶即訴外人闕珮伃於民國81年5月9日自被繼承人闕河橏處繼承取得,闕珮伃復與其他繼承人與被告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然闕珮伃於
查原告乃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被代位人陳鑫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經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之權利,且為達訴訟經濟,合併以一訴請求就上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其最終目的係為原告借名登記
復因系爭建物改建時,蔡明法曾向其配偶即上訴人借款,蔡明法遂於105年間,基於系爭建物實際所有權人之地位,終止借名登記並直接指示麗寶公司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至上訴人名下,
又債務人於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時,雖因與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關係而登記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惟嗣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判決確定,相對人應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