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3.聲請人為在臺北市中正區上班之上班族,公司人手有限、請假不易,聲請人無端遭受被告在網路上公然侮辱,倘若將來必須在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本院審理,告訴人勢必將請假整日,
3.聲請人為在臺北市中正區上班之上班族,公司人手有限、請假不易,聲請人無端遭受被告在網路上公然侮辱,倘若將來必須在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本院審理,告訴人勢必將請假整日,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醫藥費收據、診斷證明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942號起訴書為證,而被告對原告犯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拘役20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對告訴人傷害、公然侮辱以及另一筆侵占5萬元部分另經起訴。為免混淆,告訴人特意選在105萬元部分已經終結後,方另提起本件45萬元之侵占案件。
之車輛車牌號碼、型號、顏色,且有伊車輛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查詢及繳納結果之截圖,被告所為侵害伊名譽、信用、隱私權,且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規定,亦該當公然侮辱罪
年度易字第618號案件,係在其Facebook個人網頁及臉書社團散布前女友之自拍私密部位影片及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229號案件,係在Instagram公然侮辱其前女友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有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除援引第一審判決之理由外,並補充如下:⒈關於公然侮辱罪之檢驗⑴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之規定,惟侮辱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由保障核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之構成要件,是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與有未合。
於傷害之犯意,互相拉扯、毆打,致被告劉盈榆受有左側頭皮拉扯傷、左側上臂抓傷併擦傷等傷害;致被告曾惟竺受有頭部挫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左側上臂挫傷等傷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關於公然侮辱部分為贅載
;⒉翟大龍於刑事偵查及審理程序之101年4月27日、102年1月31日多次以言語公然侮辱原告;⒊刑事卷證內,黃淑芬、翟大龍多次以公然侮辱、毀謗之言詞詆毀原告名譽、信用
被告黃琨杰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琨杰(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不然妳的全部資訊我都收集好了我怕鳳梨真的去告我,我情緒失控,接著忽然手部自律神經失調拿起手機把妳全部資料都撒出去那就真的覆水難收了備註:告我是公然侮辱但我會讓妳當公然尿壺
然該刑事案件係起訴被上訴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個資法,而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第3項求償不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同時分別公然侮辱、暴行侮辱及傷害告訴人,故認被告另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項之公然侮辱、暴行侮辱罪及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