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被告公然侮辱並恐嚇告訴人之過程。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
被告公然侮辱並恐嚇告訴人之過程。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同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乙節,然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侮辱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2號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因公然侮辱之相關法學爭議,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原告陳家著被告陳錫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8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公然侮辱部分
子時對告訴人出言辱罵「報你媽機巴啦」等語,固可令告訴人心生不悅,惟該言詞除顯現言者即被告本人之修養不佳、欠缺禮節外,實不足以損害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即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蕭博翔與李睿頡互不相識,蕭博翔於民國113年7月14日晚間10時40分許,因不明原因對李睿頡心生不滿,而出言侮辱李睿頡,並毆傷李睿頡(蕭博翔涉犯公然侮辱及傷
則原告主張被告吳錫儒是否有向原告的車亂吐檳榔汁、吐痰部分是否為真,實屬可議,另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亦以113年度偵字第44706號、113年度偵字第51487號亦就被告吳錫儒此部分涉及公然侮辱犯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更正為「竟基於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之犯意」,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事實一、A03因向A02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新竹都城隍廟連家阿婆小吃二店」訂購肉圓,其認購買之肉圓有異味,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以強暴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
第73頁),是就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罪部分,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因被告此部分所涉公然侮辱罪與上開有罪部分具備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㈢犯罪事實一、第6行所載之「基於妨害公務及妨害名譽之犯意」,更正為「接續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遭伊提起刑事公然侮辱告訴,並經檢察官起訴後,仍於113年7月20日,於上開頻道內直播誆稱非針對伊進行辱罵,係遭伊惡意剪輯、顛倒黑白、強詞奪理,欲引起網友之同情,更辱罵伊
你娘雞掰,不肖囝仔,幹你娘,死破麻」、「幹破你娘,你就做酒店小姐,被嗆破麻剛好而已,你娘雞掰,欠人家幹」語音訊息辱罵告訴人,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對告訴人大道院所為,同時涉嫌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305條恐嚇等罪嫌,又附表編號3之部分,同時辱罵告訴人王育忠「你美洪幹」、「沒蘭佛」等語,而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文字誹謗罪嫌(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應予更
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戶籍地,相對人多次前往臺南幼兒園,均遭抗告人事先通知幼兒園不得讓相對人看小孩,抗告人之父母親更不斷稱相對人未付家庭費用、有家暴等語,在未成年子女、幼兒園及警察面前公然侮辱相
,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