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告於上開時地之拍打告訴人行為,主觀上難認同時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自不該當刑法第309條之構成要件,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係屬同一基本社會事實
告於上開時地之拍打告訴人行為,主觀上難認同時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自不該當刑法第309條之構成要件,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係屬同一基本社會事實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另指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多次以「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而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告訴人陳稱被告當時在他家車庫內
可見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包括:1.不中聽之公然侮辱言論(侮辱言論);2.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誹謗言論);3.雖屬真實但與公益無關之言論。
亦即,誹謗與公然侮辱,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倘行為人未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屬公然侮辱;如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
因認被告王子芩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等文字,係因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混雜粗鄙的言詞,偶然傷及原告之名譽,實難認其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本件抗告人何欣怡因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825號,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抗告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刑(尚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暴公然侮辱罪
109年9月9日以109年度家護聲字第77號裁定延長前揭保護有效期間自109年7月25日起延長2年,被告知悉上揭保護令內容,因認陳思宇、莊裕瑋不斷對其騷擾,竟基於公然侮辱
事實及理由一、范氏梅香(所涉加重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與范佩紜為鄰居關係,因范氏梅香對范佩紜心有不滿,遂於民國114年1月5日0時許,至范佩紜住處門外按門鈴
00000000000News」記者會分別發表不實及侮辱性言論;再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字,而涉犯公然侮辱
事實一、A03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11時許,在許玉玲、陳鵬瑋位於雲林縣○○鄉○○村○○00○0號住處前,因所飼養之鵝隻不見乙事與許玉玲、陳鵬瑋發生口角爭執(所涉公然侮辱
㈡訴外人被上訴人之父○○○曾於103年12月27日16時20分許,對上訴人A01為傷害及公然侮辱等行為,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476號及105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㈡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核被告駱靜宜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罰金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113年8月8日4公然侮辱罪罰金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113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480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2犯公然侮辱罪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前揭時地張貼系爭紙張對其為公然侮辱,致其名譽受損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上訴人是否有被上訴人主張之公然侮辱行為而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A03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㈢兩造曾相互提出公然侮辱等刑事告訴,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認被上訴人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6,000元、上訴人犯公然侮辱罪及傷害罪,處罰金8,000元及拘
⒊從而,被告所為上開言論,客觀上縱然尖酸、苛刻且有冒犯他人之嫌,但公然侮辱罪並非取締修養或言行品味不佳之規範,揆諸前揭說明,仍難逕對被告論以公然侮辱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