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原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佳惠(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三、本件告訴人黃登暘告訴被告等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人分別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依同法第314條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2項之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
月20日書記官張晏甄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起訴意旨認被告徐炎生、徐天福傷害告訴人吳聖源時,有以「你娘機掰、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告訴人吳聖源,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及追加告訴之範圍應包含被告於112年2月6日、2月21日及4月14日所張貼公告之內容(即告訴意旨二至四)以及被告於112年2月4日對告訴人丙○○辱罵「幹你娘」三字經(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已經提起公訴
甲○○公然侮辱⑶110.10.31我是淫婦,可愛的淫婦。甲○○公然侮辱⑷110.10.31我是淫婦。甲○○公然侮辱⑸110.10.31可愛的淫婦。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