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00號民事判決
(三)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㈢另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同意分割。二、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本院查無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個月內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報明之情事,且聲請人主張其基於土地共有人身分已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
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㈡本件共有物分割標的含系爭建物地下室及屋突層:⒈按建築物如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屬獨立之建築物,得為物權之客體。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應受補償額一覽表(估價卷P31-39)《方案乙》分割後土地標示土地總價謄本共有人(陳報狀共有人)共有物分割前權利範圍共有物分割前權利價值共有物分割後權利範圍共有物分割後權利價值
又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
㈢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㈢第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64條、第830
又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主張之共有物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縱為分割方案之變更或追加,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明文規定。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筆土地應合併分割並分歸原告取得,原告則應補償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共有人各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金額;系爭判決於111年1月13日確定;嗣原告就系爭2筆土地申請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