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㈢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㈢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㈢原告於111年5至6月出售系爭不動產,並於111年6月7日申購統一發票,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於111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四)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全字第22號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張世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⒎「營業稅925,320元」部分,均屬土污法第15條第1項應變必要措施所生費用:營業稅繳納為法定義務,本件營業稅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編列,該營業稅費
三、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被上訴人並無受有免除繳納營業稅之利益,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5,881元:⒈按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㈢罪數之說明: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㈤、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㈤、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⒉接續犯: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至上訴人雖抗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云云。
點規定之管制進口物品;另有同類貨物1批34.2KGM匿未申報,增列於報單第6項,以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重)量及產地,逃避管制之違章,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749,082元,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仍應維持補徵稅額749,082元的處分,另被上訴人認上訴人具備主觀責任要件,並審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四、罪數㈠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以民國114年6月12日114年第00000000號至第00000000號共35件處分書(下稱本案
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第53條之1從新從輕主義等規定。
(二)應適用之法令: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列前揭條項之規定,處所漏關稅額1.5倍之罰鍰計48,036元;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