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第53條之1從新從輕主義等規定。
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第53條之1從新從輕主義等規定。
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分別指銷售(或購買)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4月24日函文檢送之111年12月至112年9月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核定稅款繳款書、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以抵長期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此亦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財政部賦稅署99年7月19
理由一、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㈡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條項之立法理由則明載:「本條第1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
兩造間未有營業稅額外加於定價外之約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營業稅已「內含」於定價,則原告將所有土地移轉予被告之同時,應認被告即已將營業稅轉嫁予原告負擔
已發生以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致生逃漏營業稅865,768元(虛報進項稅額865,768元-累積留抵稅額0元)之結果,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865,768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3、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原告於租期屆滿之際行使購買權,惟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用自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倘若原告以租購方式租賃汽車
而被上訴人為銷售之營業人,兩造未約定由被上訴人負擔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第2項、第32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前段之規定,上訴人應付之買賣價金應內含營業稅即
按小規模營業人......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定有明文,是上開每月98,182元之營業額,係稅捐機關查定之銷售額
⒊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㈢罪數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付被告,被告收受前開發票後,不僅未曾爭執,且已將其作為進項(購貨)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完畢,足證被告有購進該進項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否則被告虛報進項稅額,除得依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外
3、再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㈡次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制度精神,營業稅係對買受貨物或勞務之人,藉由消費所表彰之租稅負擔能力課徵之稅捐,稽徵技術上雖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經由後續之交易轉嫁於最終之買受人
並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有關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一)應適用之法令:行為時營業稅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