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原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㈢事實欄三之以人頭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予天連集團部分:⒈被告吳廷華、吳榮裕、賴冠嶽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㈢事實欄三之以人頭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予天連集團部分:⒈被告吳廷華、吳榮裕、賴冠嶽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⒊支出會計師查帳費用1,600,000元:依商業會計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會計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後,且須至少保存5年,然被告卻未忠實履行財會人員職務,經年累月在上班時間兼職擔任其他公司財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正因犯商業會計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⑹至自訴代理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主張本案檢查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稱之原始憑證,故被告就自訴意旨㈠部分亦違反商業會計法云云(見自字卷卷二第43頁)。
權益變動表,此為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明定。
依商業會計法第16條規定,原始憑證之種類包括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而公寓大廈管委會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非原始憑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案件,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6月,上訴本院審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成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4年度執更字第
另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各報表並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予必要之附註揭露,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惟觀諸上開函文內容(調字卷113頁),僅係臺南地檢署於113年10月23日發函給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請其依法調查被告鄭百雅等人涉犯商業會計法之犯罪證據,無法據此認定鄭百雅確實有違反商業會計法或構成刑法之背
謝忠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48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品鳳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308
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8條本文、第23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結果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4、5及附表四編號17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正元(下稱聲請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就業務侵占、背信部分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並確定在案(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尚未判決確定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1月至105年4月間100年1月至105年4月間100年1月至105
而所稱「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