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
2即聲請書犯罪事實㈡許根樹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即聲請書犯罪事實㈡許根樹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核被告黃正忠、蘇淑燕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收回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黃慶德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吳典嶧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洗錢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
惟其用以向楊惠帆請款對帳如附表一編號3之發票係虛偽不實之假發票,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649號、3409號緩起訴處分書認定潘美延所為已犯商業會計法第
對人之資產,且經聲請人於114年間多次請求陳柳提供相對人之財產文件、會計帳目供查閱,屢遭拒絕等情,亦據其提出相對人112年度資產負債表、相對人對陳柳提告違反商業會計法
,而得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犯罪主體,併此敘明。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6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奇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749號原告台灣雙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英美惠訴訟代理人蔡奉典律師蔡弘亮律師被告余凌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
楊文仁代理人黃文玲律師萬晏廷律師(解除委任)被告吳永海鄧米鈞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二、被告張宏彰、徐雅娟所為,均係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刑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2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成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113年度訴字第14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凌霄選任辯護人陳怡君律師林永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認被告周燕忠此部分所為,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竟恣意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統一超商嘉華門市內商品貨架上所陳列之即溶咖啡商品共3盒,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前曾因贓物、違反商業會計法
108年12月6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16萬元,而於108年12月24日確定;另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