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是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之罪。
,是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之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5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秀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㈢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甚明。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72號刑事判決證明被告與吳俊秀並無出資5萬元以擔任大容公司股東之真意,仍製作不實之大容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資料,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增資登記,因而涉犯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侵占、毒品、公共危險、毀損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非佳,其恣意毀損告訴人之財物
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42號案件受理中。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621號上訴人廖振瑋選任辯護人劉政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思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建宏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嗣於113年3月4日,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444號針對聲請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提起公訴,惟對聲請人所涉背信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核本案卷證,並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卷內有起訴書所載證人之證述及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9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秀明董健弘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考量其於檢警查獲初始已坦承犯行,然未能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其等之損害之犯後態度,佐以其過往曾有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之前科素行(本院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6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友鴻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
準此,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因公司法前開歷次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並影響商業會計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