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準此,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因公司法前開歷次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並影響商業會計法第
準此,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因公司法前開歷次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並影響商業會計法第
理由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謝坤良、楊麗鳳(下依序稱受刑人謝坤良、楊麗鳳,或合稱受刑人2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下稱「本案」,乃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尤有甚者,如被告主張確實有進行相關贈品投資,依理自應留存完整帳務、並依法辦理申報,然被告既未提出報稅資料,亦未提示任何會計憑證,則此等經營行為恐已涉違反《商業會計法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振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爰請求發還扣案之聲請人手機等語。
被告鐘健豪雖無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身分關係,惟因與有該身分之同案被告鍾清旗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正犯論。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書記官王嘉蓉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商業會計法
被告黃青富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3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111年度之財務報表均由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查核意見(本院卷第35、77頁),110、111年度之財務報表均由查核之會計師表示相對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係依照商業會計法
李植慶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便以商業會計法規定最長10年之保存義務計算,自92年被告公司廢止至102年已為終結,自無原告主張應擴張解釋為廢止前10年之保存義務,顯屬無稽等詞,資為抗辯。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及
觀諸98年9月14日修正發布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
依起訴書及卷內所檢附之相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23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龔龍基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鈞院分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05、458、584、764、766號判決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揆諸上開實務見解,鈞院應非該
(二)夾娃娃機採購之統一發票係由廠商大猛將運動廣場(下稱大猛將)開立,其擔任校長,並非大猛將負責人、採購案之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應無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餘地
三、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徐品澤、周美麗等2人有事實欄一至三所載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徐品澤等2人該部分有罪之科刑判決
且附表所示各營業人既依陳全雄或慶富公司之承辦人員指示,以不實之品項、金額填製統一發票,自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惟查:一佰億公司實際負責人洪義豐及會計徐意雯,均已明白證稱一佰億公司之會計憑證及稅務是由其等二人負責,被告並不知情也未參與,業如前述,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