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⒉查本案被告林榮源為相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王淑芬為相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榮源、同案被告王淑芬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均具商業會計法第
⒉查本案被告林榮源為相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同案被告王淑芬為相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榮源、同案被告王淑芬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均具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瑞鴻邱秋明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9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劭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14年4月
因認被告王淑芬所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二、核被告張家銘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復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係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定,本案被告謝萬來等5人既已無從援引商業會計法第71條,即應回歸適用刑法第215條。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進忠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28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於有法規競合之情形,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僅論以上述商業會計法之
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定有明文。
準此,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商業負責人」構成要件之解釋,是商業會計法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且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邱友鴻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5號、第458號、第584號、第764號、第76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以下簡稱
二、經查:㈠被告陳文明因涉犯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結果以書面之方式顯示,是此部分仍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2條之規定論處。
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號2呂三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因認被告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認定上訴人許玉秀有如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有關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想像競合犯商業會計法第
此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