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勞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1.商業會計法第71第1項、第4項第5款。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3.民法第179條。1.原證21-36。2.上證1。
1.商業會計法第71第1項、第4項第5款。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3.民法第179條。1.原證21-36。2.上證1。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緝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正順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
僅泛稱相對人台亞公司113年年報之審計費用甚高、鑑定項目總爭議金額甚高,相較而言聲請人所提鑑定費用並未不合行情、預估後續可能需再進行補充說明而計入鑑定費用估價、依商業會計法會計
經查:㈠就聲請意旨載稱被告李國隆、李懿城、繆陳菲(以下合稱被告李國隆等3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等規定部分: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
(二)關於檢查費用明細表第1頁倒數一行至第2頁所示之公司內稽內控制度、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有關之檢查業務,該檢查計劃擬針對公司行為是否合於法令進行實質審理判斷,
惟因原告自陳張美梅被扯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案中,乃因麻高霖蓄意誣陷所致。
查被告乙○○為明達五金行會計人員,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統一發票,揆諸前開說明,自屬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及業務上登載之文書甚明。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如各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時間為101年12月間起至104年9月間)、類型(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
是原告認列之預收款負債,隨提供客戶服務即符合前揭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而轉列收入,而原告因提供服務所產生之相關成本費用依前揭商業會計法第60條規定自應於轉列收入之期間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有事實二之㈣及事實四所載部分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此部分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附表一主文欄編號4、10所示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條第2項第3款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嫌;被告梁慶飛另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而以不實之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1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煥輕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中華民國113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居屏東縣○○鎮○○路○○巷00號0樓(000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宸上列受刑人前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四、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張營鐘、張黃慧媚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