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另被告雖爭執依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系爭合夥事業並非小規模之合夥應依照商業會計法第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另被告雖爭執依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系爭合夥事業並非小規模之合夥應依照商業會計法第
備註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商業會計法
起與具實質決定採購規格權力之郭俊麟密切連繫,且為確保信興豐公司能取得該標案,被告、劉鵬程與林哲民(林哲民涉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之部分
三、核被告江柏賢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選任辯護人楊山池律師李建賢律師被告陳詠誼選任辯護人王健安律師高羅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又聲請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1款之填製不實罪等犯行,業經本院判決在案,且認上揭物品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犯行有關聯,不予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21號被告即聲請人林建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13年訴字第13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3、再者,○○公司資本總額5200萬元(原審卷第289至292頁),規模非微,倘系爭借款為○○公司所借,為符合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關於會計表冊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規範,理應將系爭
惟查,有關外國人於我國投資設立公司經營商業,可能涉及之事項係由外國人投資條例、公司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貿易法、商業登記法、商業會計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附表: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8罪有期徒刑3月8罪有期徒刑1年2月1罪、1年4月1罪犯罪日期104年9月至105年12月104年8
號判決,然該案一審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32號係判決王文秀無罪,業務侵占部分經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判決上訴駁回,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建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三、本院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共5罪,經本案判決後於113年12月25日確定,嗣經檢察官就上開5罪聲請定執行刑,由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
至19588號案件與57234號案件雖係中華家扶協會相關會務人員等有關之刑事案件,經偵查後均為不起訴處分,然該等刑事案件係調查有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與商業會計法等,適用之刑事犯罪構成要件與本件並不相同
⒊本件並無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原裁定對於認定被告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加重特別背信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⒊本件並無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原裁定對於認定被告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加重特別背信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三、本院判斷: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歷審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證。
然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係參照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於95年5月24日之修正而訂定(參照該條立法理由),至商業會計法第46條第4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
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條亦有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