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27號刑事判決
,登入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法第14條、第15條、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登入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法第14條、第15條、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惟該案經原審法院審理終結後,於114年3月27日宣判,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部分之科刑判決,改諭知被告該部分無罪,至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4罪部分,亦經撤銷改判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部分);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商業會計法第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3.又被告宏驊公司資本額為500萬元,依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法令要求須編製相關會計帳冊,即便有公、私帳之區分,應無可能全無任何帳務紀錄可供查考,而被告宏驊公司自承出借公司資金予被告李秉益高達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
藉以顯示或揭呈該企業財務情形、獲利能力等狀況的文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各表若有必要之附註,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並參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114年4月23日提出補充理由書略以:請考量本案抗告人仍存有逃亡風險,建請予以定期報到等語,經訊問抗告人及辯護人之意見,並審核相關卷證,認抗告人涉犯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日綜合損益表、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權益變動表、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業經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結果,符合商業會計法等規定
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單安君選任辯護人林君達律師被告江怡慧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㈢被告石大誠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之犯行,行為時間、地點、行為態樣均不同,是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20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鄔國慶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等
㈡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
因此,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不論是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不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但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