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被告莊奇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一、被告莊奇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經費核銷時核章,再經屏東縣屏東市瑞光國小(下稱瑞光國小)出納人員於107年1月19日匯款9萬4,970元予洪月圓時,被告與洪月圓之間僅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僅成立商業會計法第
邱友鴻於上訴本院後復再爭執本案不應適用商業會計法論罪或爭執其對第一審附表七部分不知情云云,係就非審判範圍內之事項為指摘。
又考量其曾因持有、轉讓及販賣毒品,暨妨害秩序、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核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支出傳票、付款憑單)、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車輛維修估價單)、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⒊張營鐘雖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身分關係,惟因與有該身分之張黃慧媚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正犯論。
就附表四編號1之探索公司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被告李文雄、李典穎及李坤穎復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於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至生財報不實罪。
瀚峰公司應納稅捐等行為,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公告申報財報不實、修正前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特別背信且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
惟如本案要求行為人有於財務報表上應揭露、不得隱匿關係人事項之義務時,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均規範相關作為(登載或登錄)義務之前提下,當行為人之作為內容未含括應記載之事項時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柏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及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現今前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給予被告沈瑋、陳明煒及渠等之辯護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考量被告沈瑋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年度上訴字第766號上訴人即被告邱友鴻選任辯護人黃聖珮律師蘇清水律師黃郁庭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淵銘因違反稅捐稽徵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⑵至於原告就附表編號18、19部分,另主張就會計憑證部分,應可請求閱覽、影印「合約、合約或事務執行」等文件,然參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
㈡被告就該判決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二各該編號之各該稅期部分,各別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6罪)。
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定義商業會計法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