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9號上訴人林志淵選任辯護人黃子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9號上訴人林志淵選任辯護人黃子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人羅明華訴訟代理人施宣旭律師翁栢垚律師相對人林淑娟訴訟代理人李文中律師楊立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松哲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翠芬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編號4罪名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宣告刑各有期徒刑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7月25後某日至108年10月間(註3)偵查(自訴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違反公司法、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詐欺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
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許素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際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9樓,下稱迪納多企業社)私接樂天女孩活動之背信犯行,乃委由其友人郭志偉(涉嫌背信等案件,另行提起公訴)配偶張于庭(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2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所示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間就清償工程債務過程之證述,為主要論據,惟再審原告於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7號(下稱另案)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再經向關係人聖源企業行會計侯秋如洽詢查明相關事證後,經侯秋如再次整理查尋,依商業會計法其
被告涉嫌與陳慶男、陳偉志、梁謹模等人共同向元大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詐取貸款,而涉嫌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
理由一、被告蔡文賢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可知,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至少設置日記簿、總分類帳等帳簿。
相當程度之司法資源且無從回復,又被告自100年間起至109年間止之期間即陸續提供不實支票給他人做為借款擔保、填製不實發票並交給其他公司申報營業稅、虛設公司、申報不實扣繳憑單而涉犯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諸慶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489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案件,且在104年3月至12月間所犯,時間相距非遠,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衡酌上開各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之差異與應受非難之重複程度
本院審酌被告承認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否認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
本院審酌被告承認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否認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
吳運豐、楊世勲、楊冠宇則亦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