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46號刑事判決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張保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張保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電腦資料再跑就有,未曾見檢察官就此發函要求木可公司提供損益表而未得之記錄,損益表僅有某段期間木可公司收益、盈虧之結論數字,要如何作為本件起訴貪污、公益侵占、背信、商業會計法之依據云云
陳振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就原判決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因此,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不論是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不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但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
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交易事項發生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核被告鍾翔宇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罪嫌。
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世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黃俊杰、劉峻豪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被告則以:㈠、於系爭刑事程序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原告起訴範圍除詐欺取財外,尚有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原告除涉犯共同詐欺部分獲判無罪,其餘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
原判決認聲請人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記入帳冊不實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名肇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條規定,商業會計法的憑證分成兩種,一種是原始憑證,一種是記帳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6條有規定原始憑證內容,外來憑證的意思是如我們去外面餐廳吃飯,對方給我的發票就是外來憑證
○區○○路0段000號0樓之0,應予更正)之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地網公司)董事,負責執行台灣地網公司財務業務,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
,客觀上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等語。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如僅為短期營收減少或因其他原因致收入減少,尚不致影響事業單位存續,或一部業務減少,而其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仍需勞工時,仍應視具體情形,始可認定雇主是否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更非得僅以商業會計法認
蔡源瀧送達代收人楊秉禾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選任辯護人吳灌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