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呂昱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否認之供述固坦承有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言論,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吵架都沒有好話等語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呂昱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否認之供述固坦承有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言論,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吵架都沒有好話等語
告謝生彬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謝生彬與張家豪(未據告訴,謝生彬涉嫌對張家豪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64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桓愷黃啟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43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安書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
僅因細故發生爭執,即以徒手傷害告訴人,另以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頸部及左肩挫傷之傷害,亦心生畏懼,顯對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欠缺尊重;兼衡其有竊盜、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73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星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㈡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層次與內容上之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此參酌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行為,即應負有刑事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
另衡諸被告曾因妨害名譽、酒駕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可見其素行非佳。
尚有社區公益事項25項,且第26項記載原告為限制出境,係證人徐世典從原告配偶陳美霞與徐聖典聊談中得知轉告盧世興而得知云云,經查:⒈證人徐世典於系爭刑案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91號妨害名譽案
種類、數量與財產價值等犯罪所生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亦尚未賠償(按:均非量刑加重因子),前有竊盜、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名譽
⒍如附表編號6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因犯恐嚇、公然侮辱、家庭暴力、妨害名譽等案,為刪除相關犯罪證據,由被告把風、陳彥宇實行竊取原告住處大門上方監視器記憶卡,並提出監視器畫面為
大家多關注永慶房屋乙○○法院公證的性侵犯破壞別人家庭的犯人」、「你又是一個法院公認的性侵犯」、「法院公認的性侵犯」、「永慶房屋的乙○○性侵犯」及如附表二所示言論提起妨害名譽罪之告訴
尤以乙○○於甲○○不倫事件發生後,除上述洪羚榛之外,尚曾將此事向其與甲○○共同親友廣為告知,甲○○2人更曾就此對乙○○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此參乙○○與訴外人王詩棠、
條公然侮辱罪保護之法益為個人名譽權不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立與否,應視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並不當然適用與言論自由有關之真實惡意原則,妨害名譽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C11前有妨害名譽之前科紀錄,另有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經判處罪刑之情形;被告C13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投簡字第1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1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駿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防治科(下稱防治科)辦事員,原告同為防治科之警務正;於民國113年10月4日5時24分許,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防治科通訊軟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聰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